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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訂定「護理人員法第十二條所定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如公告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 資料來源:護理及健康照護司
  • 建檔日期:112-07-04
  • 更新時間:112-07-06

主旨:訂定「護理人員法第十二條所定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如公告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護理人員法第十二條。

公告事項:
一、依相關法令規定應或得配置護理人員執業之機關、機構或場所。
二、衛生行政機關:中央或地方衛生行政機關。
三、辦理護理相關教育及研究之學校、機構。
四、試驗機構委託之管理機構(Site Management Organization,SMO):受試驗機構委託,為試驗機構執行政府機關核准之人體試驗計畫或臨床試驗計畫所需,提供試驗機構執行計畫之人員派駐、訓練及計畫管理服務之受託機構。
五、法人、團體:
      (一)設立宗旨或任務與醫療照護或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並受政府委託或補(捐)助辦理醫療照護、研究調查、公共衛生、勞工健康服務或其他相關任務之法人或團體。
      (二)符合「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與其顧問服務人員之認可及管理規則」,並經勞動部認可之提供事業單位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技術性或專業性服務之法人或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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