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110)年度精神復健機構及精神護理之家評鑑作業,順延1年辦理。105年至109年度受評鑑機構之評鑑合格效期,亦配合展延1年,即原評鑑合格效期至110年12月31日者,展延至111年12月31日止;原評鑑合格效期至111年12月31日者,展延至112年12月31日止;原評鑑合格效期至112年12月31日者,展延至113年12月31日止;原評鑑合格效期至113年12月31日者,展延至114年12月31日止。
今(110)年度精神復健機構及精神護理之家評鑑作業,順延1年辦理。105年至109年度受評鑑機構之評鑑合格效期,亦配合展延1年,即原評鑑合格效期至110年12月31日者,展延至111年12月31日止;原評鑑合格效期至111年12月31日者,展延至112年12月31日止;原評鑑合格效期至112年12月31日者,展延至113年12月31日止;原評鑑合格效期至113年12月31日者,展延至114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