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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精神衛生法參審員參與審理事件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作業辦法」 及修正「精神衛生法施行細則」草案

  • 資料來源:心理健康司
  • 建檔日期:114-10-08
  • 更新時間:114-10-08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精神衛生法第七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九十條。

三、「精神衛生法參審員參與審理事件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作業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精神衛生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刊載於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站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心理健康司
(二)地址: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六段488號7樓
(三)聯絡人:陳視察
(四)電話:(02)8590-7694
(五)傳真:(02)8590-7080
(六)電子郵件:moruei@mohw.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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