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財政部公益彩券回饋金運用及管理作業小組第11次委員會議決議,為簡化作業、縮短審議時間,並適度維持計畫競爭評比機制,於「公益彩券回饋金運用及管理作業要點」所定用途之前提下,應訂立用途主軸,俾建立下年度受理公益彩券回饋金申請分配之依據及政策目標。有關106年度本部心理及口腔健康司主軸計畫計3項(詳如附件),請依主軸計畫項目提送申請案。 二、本次受理申請時間至104年3月31日截止,屬地方性之申請案件,請務必於104年3月15日前送地方政府社會局(處)、縣(市)政府核轉;申請時請檢附「申請表、詳細計畫書及相關佐證資料(民間團體應檢附章程、立案證書或法人登記證書影本)各3份。 三、為符公益彩券回饋金不作為替代財源之原則,並符本部心理及口腔健康司業務主管範圍,以下三類案件請勿遞案申請:
(一) 與本部現行推展社會福利補助經費申請補助項目相同性質者。
(二) 已於地方政府社會局(處)、縣(市)政府106年度及以前年度單位預算,或附屬單位預算編有預算辦理之計畫。
(三) 非本部心理及口腔健康司主管業務之計畫。
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