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2月26日
Q1:個案依酒駕防制教育及酒癮治療實施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至醫院接受酒癮治療前,是否須先完成酒駕防制教育訓練?
A1:依本辦法第2條第2項,係規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至第5項規定2次以上者,應於重新申請考領駕駛執照前,完成酒駕防制教育訓練及取得完成酒癮評估治療證明書,並無規定二者完成之先後順序。
Q2:經醫師評估未達酒精使用障礙症者,是否仍須完成12個月且至少12次之治療期程?
Q2:是。依本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凡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至第5項規定達2次以上者,均須接受12個月且至少12次之酒癮評估治療。
Q3:個案依本辦法至醫院接受酒癮治療,若人數不足以開辦團體治療,可否與其他自願至醫院接受酒癮治療之個案合併進行團體治療?
A3:可以。符合本辦法規定得重新考領駕照而至醫院接受酒癮治療之個案,與自願至醫院求治酒癮個案之主要差別僅在於,前者須分別於治療前向監理站申請轉介單,及於接受12個月且至少12次治療後,依治療狀況向醫院申請開立完成證明書等行政流程不同,爰建議是類個案之酒癮治療處置,回歸「酒癮」疾病之臨床治療專業,無異一般自願個案,由醫療團隊依個案「酒癮」問題提供適切治療。
Q4:衛生福利部113年度「酒癮治療費用補助方案」(下稱酒癮補助方案)規定,執行法律規定之酒癮治療(除法院裁定家暴處遇計畫之酒癮治療外),須為經濟弱勢始予補助(非屬經濟弱勢者,得補助個案管理服務費)。所稱執行法律規定之酒癮治療之認定標準為何?
A4:個案當次就醫接受酒癮治療,若係配合法律規定(如為依本辦法取得重考駕照資格而接受酒癮治療),或尚屬法院裁定之酒癮治療期間(次數)內,或地方檢察署命其接受酒癮治療期間(次數)內,則視為屬執行法律規定之酒癮治療;若個案在法院裁定或地方檢察署處分之酒癮治療期間前接受之酒癮治療,或之後賡續接受治療,則不視為執行法律規定之酒癮治療。
Q5:承上,113年度酒癮補助方案規定,若屬執行法律規範之酒癮治療(除法院裁定家暴處遇計畫之酒癮治療外),個案須領有經濟困難證明,始得申請治療費用補助。有關經濟困難證明,可否包含地方檢察署轉介個案之公函?
A5:依規定,經濟困難證明僅限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證明及由地方政府開立之證明,爰地檢署轉介之個案是否具有經濟困難,由地方政府視個案狀況認定之。
Q6:承Q4,個案於酒駕吊銷駕照後,但得重新考驗駕駛執照之時限屆滿1年以前(或須至監理站申請轉介單前),即先至醫院接受酒癮治療,是否可申請衛福部酒癮補助方案?
A6:可以。請參考A4說明。
Q7:本辦法所稱「12個月且至少12次之酒癮評估治療」,其「12個月且至少12次」之治療期程,是否須自申請「交通部公路總局受酒駕吊銷駕照處分重新申請考驗者酒癮治療轉介單」後起算,醫院才得開立「酒駕個案申請重新考驗駕駛執照之酒癮治療完成證明書」?
A7:「12個月且至少12次」療程之認定,建議由醫療團隊依個案「酒癮」接受治療之實際狀況,予以專業判斷。實務上,因個案可能於須依本辦法接受酒癮治療前,即因故(如遭酒駕吊銷後即先行就醫、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等)或已先自願至醫院接受酒癮治療,爰建議醫院對於酒癮個案,應於治療期間適時予以正確衛教,以瞭解並鼓勵個案主動說明相關就診原因、實際飲酒狀況及相涉之法律案件等,俾利醫療團隊正確判斷其狀況並給予最適當處置。
Q8:承上,本辦法所稱「12個月且至少12次之酒癮評估治療」,其中12個月之期程如何認定?如個案於109年8月至醫院接受1次治療後,即中斷或因故(如入監或出國等)未回診,遲至110年1月回到原醫院接受治療,且於110年7月前接受12次之治療是否仍符合接受12個月且至少12次之治療?
A8:為維護治療品質,建議治療期間未能配合醫囑返診或接受治療超過兩個月,則視為未完成,並建議於個案接受治療時即予告知該注意事項。
Q9:依本辦法接受酒癮治療之個案,如就診前未出示「交通部公路總局受酒駕吊銷駕照處分重新申請考驗者酒癮治療轉介單」,至接受治療12個月且至少12次後,為申請「酒駕個案申請重新考驗駕駛執照之酒癮治療完成證明書」始出示轉介單,醫師是否能開立完成證明書?
A9:如A7說明,建議由醫療團隊依個案「酒癮」接受治療之實際狀況,予以專業判斷。
Q10:承上,個案於依本辦法接受酒癮治療前,即先自願至醫院接受酒癮治療,或已經地方檢察署命其接受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中,則其依本辦法須接受之12個月且至少12次之酒癮治療期程,是否可合併前述自願治療或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之治療期程計算?
A10:可以,且實際合併計算之治療期程為何,如A7說明,建議由醫療團隊依個案「酒癮」接受治療之實際狀況,予以專業判斷。
Q11:依本辦法執行之酒癮治療,醫院是否需將相關資料登打於「衛生福利部藥酒癮醫療個案管理系統」?
A11:建議醫院均能將酒癮治療紀錄維護於本部「藥酒癮醫療個案管理系統」,惟為落實個案資料保護及提供適切之酒癮共病照護,請醫院於酒癮評估治療前,除提供酒癮衛教外,亦向個案說明治療紀錄於前述系統登載情形,並由個案簽署治療知情同意書。治療知情同意書範本可自本部心理健康司網站,或逕於「衛生福利部藥酒癮醫療個案管理系統」下載。
Q12:診所是否可執行本辦法規定之酒癮評估治療?
A12:否。依本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個案應至「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療機構」接受12個月且至少12次之酒癮評估治療,診所並非「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療機構」。
Q13:本辦法所稱「接受12個月且至少12次之酒癮評估治療」,是否意指個案於12個月內應接受至少12次評估治療?
A13:依據本辦法第2條第2項之立法說明第3點「考量治療期程要至少12個月才可達到緩解,爰訂定要接受12個月且至少12次的酒癮評估治療」,訂定12個月之療程係考量「酒癮」應治療至少12個月才可達到緩解,爰12個月且至少12次係指個案完成酒癮治療應同時符合「治療12個月以上」及「治療12次以上」,而非指12個月內應接受12次治療,治療內容及頻率(強度)宜由醫師依個案實際飲酒問題(或酒癮情況)給予個別化處置。
Q14:個案於執行酒癮評估治療期間,因故需遷移至外地,是否可轉診至其他醫療機構接續原治療療程?
A14:個案因故轉診至其他醫院接受酒癮評估治療,其療程是否得以延續,宜由轉入及轉出之醫療團隊依個案「酒癮」接受治療之實際狀況,予以認定,並建議醫療機構於個案轉診前,先行協助確認治療療程之轉銜,並向個案說明,強化個案之知情同意,以求妥適。
Q15:酒癮治療完成證明書之效期有多久?
A15:依113年3月1日修正施行之本辦法,自該日起,酒癮治療完成證明書效期為1年。
Q16:民眾酒癮治療完成證明書若遺失可否補印/補開?
A16:酒癮治療完成證明書如係於效期內遺失,可洽原治療醫院申請補印(效期與原完成證明書相同);惟若已過效期,民眾需重新至監理站申請「交通部公路總局受酒駕吊銷駕照處分重新申請考驗者酒癮治療轉介單」,再持該轉介單至醫療機構,由醫療團隊依個案實際接受「酒癮評估治療」之情形予以重新開立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