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期限:自公告日起20工作日(含公告日,即至114年6月25日止),以本部收文日期為憑,逾時不予受理。
二、申請方式:計畫說明書如附件,請符合計畫申請資格之機構於申請期限內,以正式公文將計畫書1式8份(格式如附件2,其中1份請勿裝訂)及應檢附證明文件影本1份,郵遞或專人送達本部(受文者為:「衛生福利部」,地址為:115204台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六段488號。以本部收文日為準)。
一、申請期限:自公告日起20工作日(含公告日,即至114年6月25日止),以本部收文日期為憑,逾時不予受理。
二、申請方式:計畫說明書如附件,請符合計畫申請資格之機構於申請期限內,以正式公文將計畫書1式8份(格式如附件2,其中1份請勿裝訂)及應檢附證明文件影本1份,郵遞或專人送達本部(受文者為:「衛生福利部」,地址為:115204台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六段488號。以本部收文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