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機構資格:
(一)限提供美沙冬治療之指定藥癮治療機構,且應符合以下條件:
1. 非屬衛星給藥點。
2. 113年1月至10月間,任一個月每日美沙冬平均服藥人數大於(含)1人且低於150人之中、小型服務規模者。
(二)計畫執行過程,承諾配合本計畫執行規範之各項規定(於計畫申請時視同同意配合)。
二、計畫申請方式:
(一)符合申請資格之機構於申請期限內,以正式公文檢附計畫書1式8份(格式如附件11,其中1份請勿裝訂),及應檢附證明文件影本1份,郵寄或專人送達本部(本部地址:11558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8樓),逾期不受理。
(二)請於信封封面註明「申請『衛生福利部114-115年度美沙冬治療品質提升試辦計畫』」。
(三)其餘配合事項請參照計畫說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