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期限及申請方式: (一)自公告日起15個日曆天(含公告日)(至112年5月3日止,以本部收文日為準),逾時不予受理。 (二)申請機構於申請期限內,以正式公文將計畫書1式5份及應檢附證明文件影本1份(格式如附件2,其中1份請勿裝訂),郵遞或專人送達本部(受文者為:「衛生福利部」,以本部收文日為準)。 (三)請於信封封面敘明申請「112年度『政治暴力創傷療癒研究發展計畫』」,收件人為「衛生福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