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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精神復健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部分條文

  • 資料來源:心理及口腔健康司
  • 建檔日期:111-02-25
  • 更新時間:111-02-25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

三、「精神復健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刊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之「公告訊息」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司
(二)地址: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六段488號8樓
(三)電話:(02)85907457
(四)傳真:(02)85907080
(五)電子郵件:mohsinghsan@mohw.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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