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
一、醫療法第二十八條、護理人員法第二十三條之一、精神復健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第十七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旨揭公告委託辦理之精神照護機構評鑑作業,其機構類型包括:精神科醫院、精神科教學醫院、精神復健機構及精神護理之家等機構之實地評鑑,以及與前開類型機構評鑑相關之行政事務。
二、社團法人台灣評鑑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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