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期限:自本計畫公告徵求日起至108年9月30日止,以本部收件日期為憑,逾時不予受理。於公告截止日前送件者,依送件順序進行審查,另若於公告截止日前,申請且經核定補助之案件之總經費已達本計畫總經費,本部將宣布提前終止公告徵求。 申請方式:由申請機構以正式機關(構)章蓋妥申請文件向本部提出申請,由個人名義申請者概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