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精神衛生法第四十一條第三項。
三、「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處置費用支付標準」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如附件。本案另刊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之「公告訊息」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四、本案係重大政策且與貿易、投資或智慧財產權無關,為配合精神衛生法施行期程,有縮短本案預告期間為14日之必要。對於本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次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心理健康司
(二)地址: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六段488號7樓
(三)聯絡人:林小姐
(四)電話:(02)8590-7689
(五)傳真:(02)8590-7080
(六)電子郵件:modw@mohw.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