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機構資格,限提供美沙冬治療之本部指定替代治療執行機構,且應符合以下條件:
(1)非屬衛星給藥點。
(2)112年6月至12月間,任一個月每日美沙冬平均服藥人數大於(含)1人且低於120人之中、小型服務規模者。
(3)非辦理本部「111-113年整合性藥癮醫療示範中心試辦計畫」之代表機構。
2.符合申請資格之機構於申請期限內,以正式公文檢附計畫書1式8份(格式如附件8,其中1份請勿裝訂),及應檢附證明文件影本1份,郵寄或專人送達本部(本部地址:11558臺北市南 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8樓)。請於信封封面註明「申請『衛生福利部113年度美沙冬治療品質提升試辦計畫』」。
3.其餘配合事項請參照計畫說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