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
一、生產事故救濟條例第22條第1項及第24條。
二、生產事故通報及查察辦法法第4條、第5條及第7條。
三、行政程序法第16條。
公告事項:委託辦理事項如下:
一、受理生產事故事件之通報、事故內容之分析。
二、生產事故救濟審議會審定屬重大生產事故事件之通知。
三、重大生產事故根本原因分析與改善方案之受理及追蹤查察。
四、轉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經審核通過之前項分析及改善方案。
依據:
一、生產事故救濟條例第22條第1項及第24條。
二、生產事故通報及查察辦法法第4條、第5條及第7條。
三、行政程序法第16條。
公告事項:委託辦理事項如下:
一、受理生產事故事件之通報、事故內容之分析。
二、生產事故救濟審議會審定屬重大生產事故事件之通知。
三、重大生產事故根本原因分析與改善方案之受理及追蹤查察。
四、轉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經審核通過之前項分析及改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