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
一、生產事故救濟條例第16條、第19條第1項。
二、生產事故救濟作業辦法第2條、第3條、第5條及第8條。
三、行政程序法第16條。
公告事項:委託辦理事項如下:
一、向醫療機構、助產機構及其他相關機關(構)調閱生產事故救濟申請個案之病歷、診療紀錄、簿據或其他相關資料。
二、生產事故救濟申請之受理及補正通知。
三、生產事故事件之審定及給付之庶務工作。
四、生產事故事件之統計與分析。
五、生產事故救濟事件資料庫之建立與分析。
依據:
一、生產事故救濟條例第16條、第19條第1項。
二、生產事故救濟作業辦法第2條、第3條、第5條及第8條。
三、行政程序法第16條。
公告事項:委託辦理事項如下:
一、向醫療機構、助產機構及其他相關機關(構)調閱生產事故救濟申請個案之病歷、診療紀錄、簿據或其他相關資料。
二、生產事故救濟申請之受理及補正通知。
三、生產事故事件之審定及給付之庶務工作。
四、生產事故事件之統計與分析。
五、生產事故救濟事件資料庫之建立與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