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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役常見問題解答

  • 資料來源:醫事司
  • 建檔日期:102-06-25
  • 更新時間:113-10-30

問題1 
領有醫事專門職業證書之替代役應否辦理執業登記? 
答:本部替代役執行業務屬醫療輔助性質,領有本部核發醫事人員專業證書之替代役役男方得執行相應之法定專業勤務,並須於正職醫事人員監督下施行,爰無須執業登記亦得執行,惟服勤單位仍得於役男同意之前提下,辦理執業登記。  


問題2 
替代役役男同時領有護理人員或醫師及初級救護技術員證照,可否執行現場靜脈注射行為? 
答:按醫療工作之診斷、處方、手術、病歷記載、施行麻醉等醫療行為,應由醫師親自執行,其他醫療工作得在醫師指示下,由其他醫事人員為之;另依護理人員法第24條第2項規定,護理人員執行「醫療輔助行為」業務應在醫師之指示下行之。替代役役男如具有本國合格醫師執照者,得執行靜脈注射業務。惟具護理人員資格之役男,應依前開規定,須依據醫師之指示,方可執行靜脈注射給藥。 


問題3 
具有醫事人員資格之役男,分發至醫院服役從事醫療工作,可否支領醫療獎勵津貼? 
答: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24條第5款規定,役男服役期間不得從事兼職、兼差及其他營利行為。替代役役男之薪俸待遇,悉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8條所定「替代役役男薪俸地域加給及主副食費發放辦法」辦理;又替代役本為兵役之一種,為憲法規定國民應盡之義務,與以從事相關醫療工作為其本職者,其性質並不相同,故服役期間自不得支領醫療獎勵等相關津貼。 


問題4 
有關建請將地方衛生所之駐診醫師列為替代役服勤之實施範圍? 
答: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3條規定,替代役役男所服之勤務屬輔助性質,依規定僅能在服勤單位擔任輔助性之工作,不能獨立作業;復依本部公費醫師分發服務原則規定,分發至地方衛生所服務之公費醫師,必須再教學醫院訓練二年以上,始得擔任。因此,將地方衛生所之駐診醫師列為替代役之實施範圍,目前尚不可行。 


問題5 
有關建請可協調相關單位研討醫學系畢業生於完成住院訓練後再服役事宜? 
答:本案經本部與服役中醫學系專長之役男討論,渠等皆表示,贊同畢業後先服役再就業,因為就業後可從住院醫師、總住院醫師至主治醫師之陞任制度一路銜接,同時取得專科醫師資格等;若採原建議,則在升任總住院醫師或主治醫師時,即要去服役,役男屆時年齡已三十歲以上,正值事業尖峰期,要求其去服役反而更為困難,故均持反對意見。由於本建議涉及修法,牽涉單位及層面甚廣,本部將於適當時機與有關單位反映研議。 


問題6 
以專長申請回國服社會役(醫護類)替代役,係屬那一類型、需具備那些專技、學歷及從事何項工作? 
答:1.社會役(醫護類)之類別,歸屬於一般替代役社會服務類,役男如為國外大學以上醫學類、公共衛生學類畢業,其學歷應先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檢具大學或研究所學位證書,若領有專業證照者亦請附上,於內政部役政署公佈之期限內(每年3月或4月份)至該署網站線上申請,並依規定另寄送前述資料證明文件與申請書至該署,該屬於受理期限截止後,將邀請相關單位審查,經審查符合服替代役者(人數若超過原核定員額將會辦理公開抽籤程序),該署並會依程序辦理公布及通知。有關海外留學生及僑民服兵役宣導資料等相關資訊,係登載於內政司網頁(http://www.nca.gov.tw/),請自行瀏覽下載;如有相關疑問,請逕洽該署專線電話:049-2394488。 
2.社會役(醫護類)役男之服勤,係分發至本部、本部所屬機關、醫療機構及各縣市衛生局所,從事相關衛生勤務工作。 


問題7
社會役(醫護類)替代役專業訓練之課程內容包括哪些? 
答:民防相關課程、國內醫療體系及緊急醫療應變相關課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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