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醫師法施行細則第1條之1第4項及行政程序法第16條。
公告事項:
旨揭委託臨床實作訓練選配分發作業辦理事項如下:
一、調查教學醫院可受理國外醫學系、牙醫學系畢業生臨床實作訓練之名額。
二、審查與彙整教學醫院辦理國外醫學系、牙醫學系畢業生臨床實作訓練計畫。
三、受理通過醫師、牙醫師考試第一試及格之國外醫學系、牙醫學系畢業生臨床實作訓練之選配分發申請。
四、辦理國外醫學系、牙醫學系畢業生及教學醫院之配對與分發。
五、受理及審核訓練醫院函送受訓學員之臨床實作訓練之各科成績,並造冊送考選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