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驗光人員特種考試資格審查基準

  • 資料來源:醫事司
  • 建檔日期:105-10-07
  • 更新時間:110-01-18

一、服務機構:

  1. 醫療機構(依醫療法所設立之醫院、診所)具醫療機構代碼者,經醫事系統 查證確認。
  2. 眼鏡行(指公司或商號登記為眼鏡批發業、眼鏡零售業或驗光配鏡服務業者) 具營利事業登記字號,經財政部或經濟部商業司等系統確認營業項目及營 業期間與申請人服務期間相符。 

二、工作年資採計原則:

  1. 年資計算得採全職、兼職混合計算。
  2. 以兼職方式從事驗光業務者,須註明所佔比例,原則依所填比例計算,但 至多採計 1/2。
  3. 高中以上(含高中、高職、大專)日間部學生在學期間與服務期間重疊者, 以兼職採計 1/2;夜間部、在職班及在職專班學生在學期間與服務期間重疊 者,以全職採計。
  4. 當兵期間不列計服務年資。
  5. 國中、國小就讀期間,不得採計。
  6. 兼職日期均為例假日者,採工作期間四分之一年資。
  7. 兼職期間為寒暑假者,採工作期間四分之一年資。
  8. 遠距兼職者,應舉證說明兼職的實際通勤情況。

三、工作內容:

  1. 職稱沒有限定必須是驗光師或驗光生。
  2. 工作內容須符合驗光人員法第 12 條之規定:
    (1)服務證明書實際工作內容須符合驗光人員法之規定。
    (2)驗光業務須能證明從事驗光人員法第 12 條業務範圍。 

附件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