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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醫院緊急醫療能力分級評定結果之效期,由原來4年延長為5年(含各急救責任醫院分級等級及新效期)

  • 資料來源:醫事司
  • 建檔日期:105-08-19
  • 更新時間:106-11-06

說明: 為落實行政院簡化各類評鑑、訪查及認證作業之政策,及配合106年度實施醫院評鑑新制度,原本(105)年需接醫院緊急醫療能力分級評定之醫院,因在延長之效期內,原無需實施實地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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