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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醫療財團法人定義及其本質

  • 資料來源:醫事司
  • 建檔日期:102-07-18
  • 更新時間:111-03-18

      所謂醫療財團法人,依據醫療法第五條第二項:「本法所稱醫療財團法人,係指以從事醫療事業辦理醫療機構為目的,由捐助人捐助一定財產,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登記之財團法人。」所謂法人,係指依法律規定組成之團體;其於法律上,具備等同自然人之行為能力,從事各種交易。依民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法人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但專屬於自然人之權利,不在此限。」亦即,法人之權利義務,除專屬自然人因親屬關係、身體存在而產生之權利義務、或其他法令限制外,與自然人無異。法律創設法人制度之目的在於鼓勵社會團體,賦予其獨立行使權利義務之能力,免受其組成人員或捐助財產者之限制,從事有益社會之活動。

      醫療法將醫療法人區分為醫療財團法人與醫療社團法人。醫療社團法人係以「人」為集合體,以集體社員成立之組織;而醫療財團法人則為「財產」之集合體,以捐助財產成立之組織。依民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財團法人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我國民法雖未限制財團法人為公益性質,但實務上,財團法人業務相關主管機關於審核財團法人機構之捐助章程及財務運作時,往往限制其營運所得利益不得分配予特定對象之個人或組織。因此,財團法人機構具有濃厚之公益色彩,與以人為集合體的社團法人不同。財團法人雖有「財團」之謂,但與社會大眾慣稱擁有龐大資金之企業集團為「財團」之組成與監督管理方式大相逕庭。  

      概括而言,醫療財團法人為一財產的集合體,其生存延續,不受捐助人之死亡及負責人異動之影響,而得以永續經營。相對的,其成員(包括董事、管理者及其員工)對於分擔該醫療財團法人之財務責任與財務權利,亦有一定的限度,個人的財產安全受到相當程度的保護,經營成果的享受,亦受到相當程度的限制。除此之外,醫療財團法人因其所具有的公益性色彩,在賦稅上,享有諸多的減免優惠。換言之,以財團法人方式設立醫療機構,有其獨特的優點,對於我國醫療產業的穩定發展,亦有相當大的助益。然而,不可諱言的是,醫療財團法人若無適當的輔導管理,則不免產生弊端,造成社會大眾之損失,因此政府主管機構之監督輔導,責無旁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