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醫療法第28條及醫療法施行細則第16條。
公告事項:
一、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新屋分院為醫院評鑑合格醫院(地區醫院),合格效期自115年1月1日起至120年12月31日止。
二、醫院於評鑑合格有效期間內,有違反法令或不符醫院評鑑基準情形,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其違反情節重大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調降其評鑑合格類別或註銷其評鑑合格資格。
依據:醫療法第28條及醫療法施行細則第16條。
公告事項:
一、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新屋分院為醫院評鑑合格醫院(地區醫院),合格效期自115年1月1日起至120年12月31日止。
二、醫院於評鑑合格有效期間內,有違反法令或不符醫院評鑑基準情形,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其違反情節重大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調降其評鑑合格類別或註銷其評鑑合格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