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醫療法第95條及醫療法施行細則第62條。
公告事項:
一、配合國家政策,依114年度醫院評鑑及教學醫院評鑑作業程序評定核予合格效期4年之醫院,評鑑合格效期展延為6年。
二、114年度教學醫院評鑑評定合格名單共計19家:
(一)評定為「醫師及醫事人員類教學醫院評鑑合格」醫院14家,評定為「醫事人員(非醫師)類教學醫院評鑑合格」醫院4家,合格效期均自115年1月1日起至120年12月31日止。
(二)評定為「教學醫院新增職類評鑑合格」醫院1家,合格效期自115年1月1日起至118年12月31日止。
三、教學醫院評鑑合格醫院之合格效期,隨醫院評鑑之合格效期屆滿或終止併同失效。
四、教學醫院在其評鑑合格效期內,有違反法令或不符教學醫院評鑑基準情形,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其違反情節重大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調降其教學醫院評鑑合格類別或註銷其教學醫院資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