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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114年度醫院評鑑評定合格名單」

  • 資料來源:醫事司
  • 建檔日期:115-01-27
  • 更新時間:115-01-27

依據:醫療法第28條及醫療法施行細則第16條。

公告事項:
一、配合國家政策,依114年度醫院評鑑及教學醫院評鑑作業程序評定核予合格效期4年之醫院,評鑑合格效期展延為6年。

二、114年度醫院評鑑評定合格名單共計65家:
(一)61家醫院合格效期自115年1月1日起至120年12月31日止。
(二)4家醫院合格效期自115年1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

三、醫院於評鑑合格效期內,有違反法令或不符醫院評鑑基準情形,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違反情節重大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調降其評鑑合格類別或註銷其評鑑合格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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