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醫療法第28條及醫療法施行細則第16條。
公告事項:
一、配合國家政策,依114年度醫院評鑑及教學醫院評鑑作業程序評定核予合格效期4年之醫院,評鑑合格效期展延為6年。
二、114年度醫院評鑑評定合格名單共計65家:
(一)61家醫院合格效期自115年1月1日起至120年12月31日止。
(二)4家醫院合格效期自115年1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
三、醫院於評鑑合格效期內,有違反法令或不符醫院評鑑基準情形,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違反情節重大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調降其評鑑合格類別或註銷其評鑑合格資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