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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112年度醫院評鑑基準」(醫學中心適用)

  • 資料來源:醫事司
  • 建檔日期:112-05-30
  • 更新時間:113-05-07

說明:

一、依據醫療法施行細則第15條辦理。

二、旨揭基準2.3.18「有適當安寧緩和醫療團隊提供安寧照護服 務」、2.3.19「安寧病房應有適當之設施、設備、儀器管理 機制,並確實執行保養管理」、2.3.20「適當的安寧照護服 務管理、收案評估、照護品質、團隊合作與紀錄」修正為可 免評條文;併案修正第2.3章重點說明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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