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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室開發檢測相關儀器及資通系統使用切結書

  • 資料來源:醫事司
  • 建檔日期:114-06-18
  • 更新時間:114-07-10

一、緣起
(一)自112年起本部陸續接獲立法委員關切我國國人基因資料傳輸之相關議題,爰行政院業於112年8月9日召開「我國醫療檢驗檢體外流及病患病歷資安權利討論」會議決議,請經濟部研議中國製基因定序儀限制輸入之相關事宜。
(二)為保障我國國人進行實驗室開發檢測之基因資料安全,請醫療機構於申請施行實驗室開發檢測時,一併檢附認證實驗室之「實驗室開發檢測相關儀器及資通系統使用切結書」。

二、簽署對象:與醫療機構合作施行實驗室開發檢測項目之認證實驗室所屬機構。

三、簽署程序:
(一)已取得核准施行或尚在申請中之實驗室開發檢測項目者:請下載「實驗室開發檢測相關儀器及資通系統使用切結書」,並於114年7月10日前將切結書掃描電子檔以Email方式寄至本部聯絡信箱(mdsherry@mohw.gov.tw);未能於期限內回復者,本部將偕同數位發展部、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進行實地訪查。上開切結書正本請留存備查。
(二)擬申請實驗室開發檢測項目者:醫療機構申請施行實驗室開發檢測,請依「醫療機構施行實驗室開發檢測項目申請須知」辦理,並檢具「實驗室開發檢測相關儀器及資通系統使用切結書」。

四、簽署文件:請參閱附件、「實驗室開發檢測相關儀器及資通系統使用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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