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
一、生產事故救濟條例第16條、第19條第1項。
二、生產事故救濟作業辦法第2條、第3條、第5條及第8條。
三、行政程序法第16條。
公告事項:
一、向醫療機構、助產機構及其他相關機關(構)調閱生產事故救濟申請個案之病歷、診療紀錄、簿據或其他相關資料
二、生產事故救濟申請之受理、補正通知、審定及給付等行政業務及庶務工作。
三、生產事故事件之統計與分析。
四、生產事故救濟事件資料庫之建立與分析。
依據:
一、生產事故救濟條例第16條、第19條第1項。
二、生產事故救濟作業辦法第2條、第3條、第5條及第8條。
三、行政程序法第16條。
公告事項:
一、向醫療機構、助產機構及其他相關機關(構)調閱生產事故救濟申請個案之病歷、診療紀錄、簿據或其他相關資料
二、生產事故救濟申請之受理、補正通知、審定及給付等行政業務及庶務工作。
三、生產事故事件之統計與分析。
四、生產事故救濟事件資料庫之建立與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