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醫療事業發展獎勵辦法第2條。 說明: 一、執行期限自109年1月1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 二、受理申請期限為自公告日起至108年12月16日止,由本案各獎勵醫院所在地之衛生局受理,經初審後,於108年12月18日前層轉本部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