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5月16日訂定公告
一、訂定目的
為保障臨床研究員勞動權益之目的,訂定本注意事項,作為臨 床研究員與醫療機構間訂定聘用契約勞動條件保障之建議,供雙方 訂約參酌。若機構與醫師間另有其他約定,於保障醫師權益、尊重 醫師意願之前提下,得自行約定。
二、適用對象
(一)以接受細分科(次專科)訓練期間之臨床研究員為對象。
(二)完成細分科訓練但尚未升任主治醫師,若仍以臨床研究員或 相類身分繼續任職者,亦得參照本注意事項訂定契約。
三、契約期間
(一)契約期間以一次性約定,並依該細分科訓練期間作為契約期 間為原則。
(二)完成細分科訓練尚未升任主治醫師之臨床研究員(儲備主治 醫師),則得依繼續工作期間作為契約期間。
(三)建議約定雙方於臨床研究員契約期間屆至前三十日以上之期 間,通知他方是否可繼續任職及職級,並宜完成訂定新約或 約定依原臨床研究員契約之條件延長契約期間。
四、工作內容 約定從事之工作事項。
五、工作地點 列舉約定契約期間可能之工作地點。
六、工作時間
(一)約定每日/每週/每月工作時間安排方式與調整原則、休息與 假日及輪班制之換班,排定結果並訂於班表。
(二)約定加班(延長工作時間)之認定標準、申請程序、給予加 班費或補休、及約定補休但未能休畢之辦理方式。
(三)雙方宜製作出勤紀錄或其他出勤證明,以作為工作時間計算 之標準。
七、工資
(一)約定工資與其他津貼計算方式、調整、計算、結算、發放日 期與方法等事項。
(二)約定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加班費)之計算方式,且不宜約定 延長工作時間不加給工資。
(三)應約定醫療機構不得未經臨床研究員同意,單方調降工資或 作不利變更。
(四)應約定醫療機構不得預扣臨床研究員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 費用,亦不得在雙方就賠償範圍仍有爭議時,逕自以臨床研 究員工資進行扣抵。
八、終止契約
(一)約定契約終止之方式,若有資遣費並應約定計算或發給方式。
(二)於醫療機構安排臨床研究員至其他醫療機構受訓時,雙方得 約定臨床研究員之最低服務年限,但應參酌勞動基準法第十 五條之一規定之原則,醫療機構並應明列對臨床研究員之合 理補償項目、計算方式及金額。且醫療機構不得要求臨床研 究員就最低服務年限支付保證金或提供其他擔保。
(三)因可歸責於臨床研究員之事由,未履行契約所訂之最低服務 年限提前離職時,醫療機構應明定請求損害賠償之項目、金 額,且應衡平考量醫療機構已支出培訓費用之金額、臨床研 究員已履行服務期間等因素,訂定合理計算方式。
(四)約定臨床研究員離職預告期間以不超過三十日為原則。
九、職業災害與安全衛生
(一)應約定職業災害補償及一般傷病補助有關事項,並依相關法 令規定辦理。
(二)應約定安全衛生有關事項,並就夜間工作提供適當之安全衛 生設施。
十、社會保險與福利措施
(一)雙方應約定員工福利、其他津貼、獎金等福利有關事項。
(二)應約定醫療機構是否為臨床研究員投保之其他保險給付(如 意外險、醫師責任險…等)、投保勞工保險等事項。
十一、 其他權利義務事項
(一)約定臨床研究員是否負擔之膳宿費、工作用具費有關事項。
(二)約定臨床研究員應遵守之紀律、獎懲規定、人事規章或其他 權利義務之事項。
(三)雙方得約定兼職條件與損害賠償、懲罰性違約金等事項。但 若約定禁止兼職,而以醫師所得領之薪資為約定懲罰性違約 金之基礎時,應考量醫院受損害及醫師違約金數額之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