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核准施行之細胞治療技術施行計畫,應依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登記,並依醫療法第21條,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收取醫療費用之標準後,始得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