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醫師法施行細則第1條之1第3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113年度本部認可辦理「醫學臨床技能測驗(OSCE)」之教學醫院共23家及23處考場,合格效期自113年1月1日至116年12月31日止。
二、上開醫院於合格效期內,如發生經本部認有重大違規、實地訪視結果為不合格或喪失教學醫院資格者,終止其辦理資格。
三、為提升醫學教育品質、確保測驗公平性,本部認可辦理OSCE之教學醫院應派員參與由考選部、教育部、本部及台灣醫學教育學會共同組成之「臨床技能測驗試務委員會」,並遵從委員會訂定之規範與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