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衛部醫字第1121664932號公告
壹、 依據
行政院108年11月12日院臺衛字第1080034296號函核定優化偏鄉醫療精進計畫。
貳、 主辦機關
衛生福利部(以下稱本部)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稱輔導會)。
參、 服務機構申請資格
位於高度偏遠地區、偏遠地區之醫院、衛生所及榮譽國民之家(以下稱服務機構),機構名單及核定補助員額如附件1。
肆、 補助資格
一、服務期滿之一般公費醫師(含本部及輔導會之公費醫師)及地方養成公費醫師(以下稱公費醫師),均得為本計畫補助對象,且申請服務機構不限於原公費服務體系。
二、 應符合資格:
(一) 105年1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期間,公費服務期滿且未滿65歲之公費醫師,於申請時已任職且續留任於服務機構者。
(二) 112年12月31日前,公費服務期滿且未滿65歲之公費醫師,自本申請作業須知公告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期間,新聘至服務機構執業者。
伍、 獎勵期間
自簽約日起一年。公費醫師服務期滿日晚於簽約日者,自服務期滿日起一年。
陸、 補助項目及方式
一、補助項目:
(一)服務機構為衛生所,僅補助人事費,並應全額發給該公費醫師。
(二)服務機構為醫院、榮譽國民之家,補助項目如下:
- 人事費: 補助費用中至少七成應發給該公費醫師,其他得用於同一科或相關科別之醫師費用。
- 管理費:依需要編列,以總補助費用之百分之五為上限。
二、補助方式:符合補助資格之公費醫師,於服務機構執業滿一年,給予服務機構新臺幣(以下同)一百二十萬元至一百八十萬元之補助。
柒、 申請應備資料
一、偏鄉公費醫師留任獎勵計畫申請書(如附件2),並附電子檔。
二、參與偏鄉公費醫師留任獎勵計畫願任同意書(如附件3)。
捌、 申請期限
一、自公告日起至112年7月14日止(以本部或輔導會收文日為憑),依本須知規定將應備資料(一式3份)連同正式公文送達,逾期不予受理。
二、逾前揭申請日期,如服務機構於本計畫期程內,完成招聘作業,仍得向本部或輔導會提出補助申請,本部將視預算執行情形,不定期召開審查會議。
玖、 審查、核定、撥付及核銷
一、本部及輔導會於受理申請文件後,提報偏鄉公費醫師留任計畫小組審查,核定補助金額。
二、由本部及輔導會與審查通過之服務機構簽訂契約書(如附件4)後執行。
三、補助經費依符合資格之公費醫師任職期間,分期撥款及核銷:
(一)第一次撥款核銷:任職滿六個月時,由服務機構函送領據、公費醫師名冊及服務證明文件向本部或輔導會申辦預撥半年費用。
(二)第二次撥款及核銷:任職滿一年時,由服務機構函送領據、收支明細表(一式2份)、公費醫師名冊及服務證明文件,依本部或輔導會公文指定時間,向本部或輔導會申辦核撥半年費用及全年費用核銷。
拾、注意事項
一、符合補助資格之公費醫師,於服務機構連續服務滿一年,給予服務機構一百二十萬元至一百八十萬元津貼補助統籌運用;未滿一年者,不予補助,並由服務機關繳回已預撥款項。
二、本計畫相關支用單據/支出憑證請服務機構確實妥善保管,以備查核。
三、申請補助之服務機構應配合本部或輔導會對補助計畫之相關查核與留任率等資料收集作業,並就稽核結果進行改善。
四、本須知及偏鄉公費醫師留任獎勵計畫,均為契約書之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