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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適用「醫療機構收取掛號費之參考範圍」

  • 資料來源:醫事司
  • 建檔日期:113-03-07
  • 更新時間:113-03-14

一、前行政院衛生署99年6月21日衛署醫字第0990208572號公告「醫療機構收取掛號費之參考範圍」,自即日停止適用。

二、醫療機構應將所訂掛號費收費額,於機構明顯處揭示。

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基於保障民眾就醫權益,得請轄內醫療機構陳報其掛號費調整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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