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施行細則 公告修正「器官捐贈意願及安寧緩和醫療意願註記於全民健康保險憑證代碼表」,並修訂名稱為「器官捐贈意願、安寧緩和醫療意願及預立醫療決定書註記於全民健康保險憑證代碼表」。 停止適用99年8月12日衛署醫字第0990204183號公告 公告修正「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書」、「不施行維生醫療同意書」、「醫療委任代理人委任書」及「撤回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聲明書」等五種表單參考範例 (公告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