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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長照人員專業責任並提升失能者照顧品質 衛福部修正公告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

  • 資料來源:長期照顧司
  • 建檔日期:111-09-02
  • 更新時間:111-09-21

衛福部於111年9月2日發布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修正案,本次修正主要配合長期照顧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8條第4項修正,並依實務運作所見,針對認證、登錄及繼續教育規定予以明確規範,提升長照人員專業性,逐步健全長期照顧服務體系,提升照顧服務品質,並保障接受服務者與照顧者之尊嚴及權益,原條文合計22條,修正後為23條,修正重點如下:

明定長照人員資格,以利長照人員依循。
居家服務督導員、照顧管理專員、照顧管理督導及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個案管理人員(簡稱A個管人員),任職日起應完成資格訓練課程之期間,由原為6個月縮短為3個月,以及時充實人力。
長照人員認證6年內,未有登錄長照機構之紀錄或實際提供長照服務者,不得申請認證證明文件更新。
長照人員登錄之服務單位以一處為限,惟具二種以上長照人員資格者,得登錄於同一長照服務單位,或以不同資格各別登錄一處長照服務單位,並應擇一種資格為其主要登錄類別。
照顧服務人員應完成登錄且實際提供長照服務後,再接受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訓練課程,始得提供特定個案服務。
辦理繼續教育課程認定及積分採認之認可者,需具長照相關財團法人或公益性社團法人(簡稱認可法人)資格,並增列認可法人數額上限。
針對認可法人未達撤銷或廢止認可之違規程度,增訂相關管理機制。

本辦法修正案之發布令、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已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https://www.mohw.gov.tw/)之「公告訊息」網頁、行政院公報資訊網及全國法規資料庫;另配合本辦法修正條文公告之「長照共同訓練課程(Level 1) 」、「照顧管理專員、照顧管理督導資格訓練課程」及「長照服務人員認證證明文件格式及應記載事項」同步刊載於本部上開網頁,完整修正規定,可至前述網頁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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