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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疫情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之被照顧者可申請長照服務

  • 資料來源:長期照顧司
  • 建檔日期:109-12-03
  • 更新時間:109-12-03

考量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之家庭與被照顧者之照顧需要,被照顧者如經評估為長照需要等級2級以上,可申請除照顧服務以外之各項長照服務;而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過程期間,自外籍家庭看護工入境至個案家提供服務當日前,均與一般失能個案相同,可使用各項長照服務。
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管控,且保障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之被照顧者的照顧品質,當被照顧者屬長照需要等級第2級以上且有下列情事,亦可向所在地方政府申請使用長照服務(含照顧服務、專業服務、交通接送服務、輔具服務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及喘息服務),直到居家檢疫解除日/取消隔離日前一日:
(一) 新聘外籍家庭看護工因疫情未能如期入境或入境後需居家(集中)檢疫/居家隔離 14 日。
(二) 原聘之外籍家庭看護工返來源國休假,因疫情未能返臺。
衛生福利部提醒民眾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時,亦可同時請縣市外籍看護工申審人員協助轉介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安排到宅進行長照服務需求評估,本部亦將持續充實長照服務資源,俾利被照顧者申請使用長照服務。
聘僱外籍看護工之家庭如有長照服務需求,可利用市話或手機撥打「1966」,將有縣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專人提供申請長照相關服務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