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紓解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及其家屬之經濟負荷,配合財政部修正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並於108年7月24日公布,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增列長期照顧特別扣除,考量其對於較低所得者無法受益或受益較少,衛生福利部規劃長照2.0升級計畫中,推出「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方案」,行政院業於今日(9月12日)核定。補助方式直接給申請人之外,只要108年1月起入住滿90天以上,且申請人(機構住民或機構簽約人)訂有排富條款,以達公平正義原則,一年一次以匯款或記名支票直接補助申請人,補助金額按綜合所得稅稅率級距採階梯性補助,可領取一年最高6萬元之補助。衛生福利部預估108年度受益人數約5萬1千餘人及經費29.19億。
對於補助機構類型包括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老人福利機構(除安養床外)、身心障礙機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榮譽榮民之家(自費失能養護床、自費失智養護床)、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委託安置且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者)及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等,排富條款為最近一年之累進稅率未達20%、非按20%稅率課徵基本稅額者及未來非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稅者,期能減輕機構服務使用者及其家屬之經濟負擔,並能有效提升長期照顧需求者與照顧者之生活品質。
長期照顧十年計畫2.0自106年推動至今已2年有餘,期間實施長期照顧給付及支付新制,並致力與地方政府合作,由各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布建社區整體照顧服務體系(長照ABC)。現居家及社區式服務資源布建已邁向穩定發展,為配合蔡總統長期照顧服務十年計畫2.0延伸至住宿式機構,衛生福利部逐步規劃拓展住宿式長照服務,現推動住宿式服務機構住民補助方案,期能緩解機構使用者者及家屬之經濟負擔,以達連續性完整的長期照顧服務體系之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