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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膳調理包之管理原則

  • 資料來源:中醫藥司
  • 建檔日期:111-12-22
  • 更新時間:111-12-22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
發文字號:衛部中字第1111861881號 

主旨:有關藥膳調理包之管理原則,詳如說明,請轉知所屬配合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按產品是否屬於藥品之判定,係依據藥事法第6條規定,參酌各產品之處方、成分、含量、用法用量、用途/作用/效能/說明、上市品之包裝(外盒、標籤、說明書)等資料綜合判定。

二、鑑於傳統文化及民情,常將藥膳保健養生觀念,融入日常生活,爰有關藥膳調理包及以食材為主體之藥膳食品,不以中藥管理;惟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需與雞、鴨、魚或肉等食材一起燉煮,供傳統膳食調味之用,且產品外包裝應清楚載明與食材燉煮之料理方式。
(二)所用之中藥材應屬本部公告「可同時提供食品使用之中藥材」或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原料整合查詢平臺」得使用之品項。
(三)品名及其標示不得與本部核有之中藥藥品許可證相同,避免使民眾混淆誤認為藥品。前述「中藥藥品許可證」之相關資訊可至衛生福利部/中醫藥司/首頁/中藥藥品許可證查詢。
(四)不得宣稱或影射醫療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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