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110年度中醫負責醫師主要訓練診所遴選作業程序及修正「中醫負責醫師主要訓練診所遴選基準」,並自公告日生效。 依據:醫療法第十八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110年度中醫負責醫師主要訓練診所遴選作業程序」如附件一。 二、「中醫負責醫師主要訓練診所遴選基準」如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