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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含黃丹(鉛丹)及雄黃成分之中藥製劑外包裝及仿單加刊注意事項」

  • 資料來源:中醫藥司
  • 建檔日期:104-02-24
  • 更新時間:114-10-07

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
衛部中字第1041860237號

主  旨:訂定「含黃丹(鉛丹)及雄黃成分之中藥製劑外包裝及仿單加刊注意事項」,並自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起,生產之產品,均須符合本公告之規定。

依  據:藥事法第七十五條。

公告事項:

一、含黃丹(鉛丹)及雄黃成分之中藥製劑,應於外包裝及仿單加刊「本品不宜長期使用」注意事項。

二、持有前項藥品許可證者,應依前述內容自行於外包裝及仿單刊印,毋須另向本部報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