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重申含細辛、廣防己、關木通、青木香、馬兜鈴、天仙藤藥材之製劑相關管理規定

  • 資料來源:中醫藥司
  • 建檔日期:115-07-24
  • 更新時間:115-07-31

主旨:重申含細辛、廣防己、關木通、青木香、馬兜鈴、天仙藤藥材之製劑相關管理規定,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本部(前行政院衛生署)92年11月4日署授藥字第0920002349號公告及93年2月27日署授藥字第0930000756號公告諒達。
二、細辛中藥材藥用部位由全草改用根部,並依前開公告之檢驗規格及方法檢驗合格後,始得供製造及調劑;含細辛製劑之製造,濃縮製劑應以水煎煮方式製造;傳統製劑(丸、散、膏、丹、內服液及外用液劑)所使用之細辛藥材,應先經水煎煮處理,或採用單味細辛濃縮製劑與其他原料合併製造。製造業者並應依查驗登記核准之檢驗方法及品質規格落實品質管制,成品經檢驗合格後始得放行及販售,倘市售產品經檢出含馬兜鈴酸者,將依藥事法相關規定論處。
三、含廣防己、關木通、青木香、馬兜鈴及天仙藤藥材之製劑,業經公告禁止製造、輸入,其相關藥品許可證業已註銷。製造業者應依藥品優良製造規範(GMP)落實藥材供應商管理、驗收鑑別及品質管制作業;對於其他與前揭禁用藥材具混誤用或摻偽風險之藥材,如防己、木通、木香等,應加強藥材驗收及品質管制,並建立適當之風險管控措施,以確保所使用藥材未有摻偽、混用或誤用禁用藥材等情,以維護產品品質及用藥安全。
四、為強化中藥製劑品質管理及用藥安全,本部將持續加強中藥廠查核及後續管理作業,並將前開事項列為查核重點,包括藥材供應商管理、原料驗收鑑別、品質管制措施及產品放行程序等。請製造業者確實落實藥品優良製造規範(GMP)相關規定,建立完善之品質管理制度,以確保產品品質及維護國人用藥安全。

附件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