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旨揭基準生效日期:自發布後二年生效。
三、訂定「中藥材農藥殘留限量基準」草案如附件。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建議修正者,請於本公告揭示之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逾期視同無意見。
(一)承辦單位:本部中醫藥司
(二)地址: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
(三)聯絡人:陳技正
(四)電話:(02)8590-7261
(五)傳真:(02)8590-7075
(六)電子郵件:cmhhsin@mohw.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