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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藥師從事中藥製劑製造供應及調劑應修習中藥課程標準」第四條草案

  • 資料來源:中醫藥司
  • 建檔日期:113-04-08
  • 更新時間:113-04-08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藥師法第十五條第二項。

三、「藥師從事中藥製劑製造供應及調劑應修習中藥課程標準」第四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網址: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部中醫藥司
(二)地址: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
(三)聯絡人:曾技士
(四)電話:(02)8590-7271
(五)傳真:(02)8590-7075
(六)電子郵件:cmmily@mohw.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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