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藥事法第三十九條第四項。
三、「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網址:http://www.mohw.gov.tw)之公告訊息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部中醫藥司
(二)地址: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7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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