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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 資料來源:中醫藥司
  • 建檔日期:102-06-10
  • 更新時間:106-02-24

行政院衛生署 公告 主旨:預告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二、修正依據:藥事法第三十九條第四項。 三、本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署中醫藥委員會網站(http://www.ccmp.gov.tw),「法令規章區/ 中藥業務相關法規」網頁。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十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本署中醫藥委員會,逾期視同無意見。 (一)承辦單位: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 (二)地址:臺北市中山區雙城街6號 (三)電話:02-25872828-331 (四)傳真:02-25994287 (五)電子郵件:chung@ccmp.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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