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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應施輸入查驗中藥材之相關查驗規定」草案,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一日生效

  • 資料來源:中醫藥司
  • 建檔日期:102-07-15
  • 更新時間:106-05-04

行政院衛生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 發文字號:署授藥字第1020003249號 附件:如文 主旨:預告訂定「應施輸入查驗中藥材之相關查驗規定」草案,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一日生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二、訂定依據:藥事法第七十一條之一。 三、旨揭應施輸入查驗中藥材查驗規定草案如附件「應施輸入查驗中藥材品目明細表(草案)」。本案另載於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網站(網址:www.ccmp.gov.tw),「法令規章區/中藥業務相關法規/修法預告、草案」網頁,及本署網站(網址:www.doh.gov.tw)。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逾期視同無意見。 (一)承辦單位: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 (二)地址:台北市中山區雙城街6號 (三)電話:(02)25872828轉214 (四)傳真:(02)25994287 (五)電子郵件:ywen@ccmp.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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