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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修正「中藥濃縮製劑含異常物質之限量」之適用範圍及其實施日期

  • 資料來源:中醫藥司
  • 建檔日期:106-11-23
  • 更新時間:109-12-02

說明:行政院衛生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
發文字號:署授藥字第0990003141號

主旨:公告修訂「中藥濃縮製劑含異常物質之限量」,並自99年7月1日起,生產之產品,均須符合本公告之規定。 依據: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86條。

公告事項:
一、附「中藥濃縮製劑含異常物質之限量」如附表。

二、本署95年10月26日署授藥字第0950003236號令、97年9月15日署授藥字第0970003085、0970003101、0970003102號公告、98年7月14日署授藥字第0980001933號公告,與本公告之規定有牴觸之部分,均自99年7月1日起停止適用。

三、持有前述許可證者,應依本公告修正檢驗規格並留廠備查,毋須向本署報備,惟本署將加強上市後產品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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