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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前行政院衛生署八十八年七月五日衛署中會字第八八○三六七○四號公告所定「藥事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項中藥從業人員繼續經營中藥販賣業務登記換照作業事宜」,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三十日停止適用。

  • 資料來源:中醫藥司
  • 建檔日期:108-08-30
  • 更新時間:110-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