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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16年1月1日起,申辦中藥查驗登記及變更登記案件檢具 申請資料請併附電子檔

  • 資料來源:中醫藥司
  • 建檔日期:115-07-22
  • 更新時間:115-07-22

主旨:自116年1月1日起,申辦中藥查驗登記及變更登記案件檢具申請資料請併附電子檔,詳如說明,請轉知所屬會員配合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藥事法第39條、第46條及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相關規定辦理。
二、為加速審查、資料保存及規劃推動中藥查驗登記線上申辦前置作業,自116年1月1日起,申請中藥查驗登記及變更登記案件時,除依現行規定檢附紙本資料外,應請一併檢附相關資料電子檔。
三、上開電子檔送件資料,請以PDF或ODT格式製作,並儲存於光碟後檢附(本部暫不接受其他儲存媒體);相關資料電子檔包含但不限於檢驗圖譜、照片或其他影像資料者,應以彩色掃描方式製作,並確保相關內容解析度足供清晰辨識,以利加速審查作業。
四、檢附例示資料1份,如附件;本部將視執行情形滾動修正旨揭案件應檢附之紙本、電子檔資料及其他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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