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發文字號:衛授食字第1121401757號 附件:「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部分修正條文及第三十九條附件三、第四十條附件四、第四十三條附件十 修正「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部分條文及第三十九條附件三、第四十條附件四、第四十三條附件十 附修正「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部分條文及第三十九條附件三、第四十條附件四、第四十三條附件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