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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傳統藥廠其藥品許可證有效期間屆滿申請展延,一律展延至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八日止

  • 資料來源:中醫藥司
  • 建檔日期:102-07-24
  • 更新時間:106-02-24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 ●發文字號:署授藥字第0930000210號 主旨: 公告傳統藥廠其藥品許可證有效期間屆滿申請展延,一律展延至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八日止。 依據: 藥事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及第四十七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為便於不擬實施「藥品優良製造規範(GMP)」之傳統藥廠對持有之藥品許可證歸屬問題儘速辦理移轉或委託等事宜,其藥品許可證有效期間屆滿提出申請展延,不受每次展延一年之限制,一律展延至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八日止,該證並由本署公告廢止。